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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考点

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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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考点提示
宪法是律考中法学综合知识组成部分之一。根据大纲之要求及历届考试情况分析,考生应主要掌握以下问题:
(一)宪法的基本理论
1. 考生首先应掌握宪法的主要特征,理解宪法与一般的法律的不同地位、效力、内容及其制定与修改程序等。如宪法的修改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只能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并经由全国人大2/3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只需过半数即可通过。宪法的监督实施由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进行,而宪法的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
2. 宪法的历史沿革产生及中国社会主义历史脉络有所了解。宪法最早产生于英、美、法等资产阶级国家,对其中的重要历史文件考生应熟记。如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1787年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宪法----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1791年欧洲大陆旧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宪法。新中国成立以来,除1949年《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外,1954年制定了第一部正式宪法,1975年、1978年、1982年又先后制定了三部宪法。此外,1982年宪法制定以后,1988年、1993年、1999年又先后作了三次修正。对这三次的修正内容考生应有所掌握。对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应重点掌握。
(二)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1. 我国的国家性质为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两个联盟组成,其组织形式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的总的指导原则。
2.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考生应掌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人大的性质、地位,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3. 我国选举制度。考生应掌握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组织和选举程序。这部分的内容较为具体,考生应熟记其中的人数、日期等具体内容。
4. 我国为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考生应对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与结构形式的原则及其特点有所掌握。如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5. 我国的经济制度。考生应熟知我国经济形式的种类及其性质以及国家对其采取的基本政策。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考生应掌握公民的概念并掌握每个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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