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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类: 建造师,动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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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联字[2005]80号

各市州人事局、建委(建设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驻省中直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以及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联字[2003]13号),现将《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以及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吉人联字[2003]13号),为做好吉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研究制定相关考试政策规定。具体考务工作由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承担,负责组织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发准考证、组织考试、证书发放等考务工作。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考试阅卷工作及商定省内合格分数线标准。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考试培训及考试合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首次考试定于2005年11月19日至20日举行。

  第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所从事工作选择其一。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报考专业参照人事部、建设部国人部发[2004]16号文件所附《专业对照表》执行。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下列2项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考相应科目:

  (一)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但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不满15年,可以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1个科目考试。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考试,只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个科目考试。

  报考人员享受上述免考政策的有效时间为2005年至2006年。

  第九条 已取得某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他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第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考试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省直企业按属地原则报名考试。

  第十三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采用建设部组织编制、出版和发行的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在国家考试题库中抽取,并由国家组卷、印刷。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考试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参考人员自愿参加考前培训,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参加培训。按照考培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管理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工作规定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八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颁发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具体注册管理办法由省建设厅制定。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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