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EA.COM 培训学校招生专栏清华在线 - 工程硕士、在职研究生招生 - 北京紫光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立法法考点

分类: 复习指导,司法考试
招生报名详情请电话咨询:010-62797666

立法法考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94条。从历年的考试来看,新法一般出题较多,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对《立法法》,注意力要放在客观题上面。即使有案例题,也只是对“有关规定”的“图解”,归根结底还是要掌握法条。以下要点应当注意:
(一)立法法的适用
1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2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第四章第二节”规章”,但不限于该节。
(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含义及其之间区别。
1 含义。
2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事项不同;(3)程序不同;(4)效力不同;(5)适用区域不同。
(三)法律
1 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佃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共10项内容,见《立法法》第8条)。
3 授权立法。对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法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除外。应当注意:(1)所谓授权立法是指就某些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而不是授权制定法律;(2)有些事项可以授权,有些事项不能授权;(3)被授权机关不能将权力转授;(4)法律制定后,相应的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与讨论,不同层次的审议。(3)表决。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4)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提出法律案的主体。(2)审议。三次审议制。(3)表决。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通过。(4)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四)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表决与公布。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 效力。立法解释是立法的重要补充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五)行政法规
1 立法主体。国务院。
2 立法事项。
3 立法程序。
(六)地方性法规
1 立法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须报批)。
2 立法事项。
3 实施区域。在本行政区域。在经济特区范围内。
(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 立法主体。
2 批准程序。
3 变通规定。
4 公布。
(八)规章
1 制定主体。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2 规定的事项。
3 公布。
(九)效力关系
1 一般效力层次:(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法规;(5)规章。
2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3 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
4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规则。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5 冲突时裁决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改变、撤销。
1 改变、撤销事由。
2 撤销、改变权限。
(十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
(十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提出审查和建议审查。
1 提出审查、建议审查的事由。
2 提出审查的机关。
3 提出审查建议的机关、团体、组织。
4 审查程序和撤销。
(十三)军事法规和规章
1 军事法规的制定主体。
2 军事规章的制定主体。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欢迎访问本站其它栏目:
求学需求 培训问答 培训学校 参考资料 培训教材 教师联盟 招聘求职 出租房屋 分类信息


培训教学参考信息

宪法考点
行政复议法考点提示



全国最大培训招生推介网站
 
主要培训课程:
工程硕士(GCT)考前辅导班
考研英语政治数学辅导班
硕士研究生考前网络辅导班
考研西医综合教育学心理学
大学英语四级考前辅导班
国家公务员考前辅导班
公务员考试网络辅导班
教育硕士联考专业课辅导班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辅导班
MBA 联考辅导班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英语联考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英语
北京理工大学项目管理硕士
北京理工大学物流工程硕士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前辅导班
一级注册建造师考前辅导班
二级注册建造师考前辅导班
公共英语等级考试 PETS
电子与通信工程工程硕士
国家司法考试系列培训
中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企业危机预防管理体系
非财务经理的财务管理
薪酬和福利管理专家
有效的招聘和甄选
销售团队的建立与管理
TOC约束法生产管理实战
剑桥商务金融管理职业证书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证书
人力资源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成人高考考前辅导
中英合作物流管理本科
中英合作物流管理专科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专科
中英合作商务管理金融管理
现代管理大学专/本科
现代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房地产管理与物业管理本科
人力资源管理本科
更多培训课程...




紫光教育培训中心:
公司简介
网络教育
面授教育
企业内训
付款方式

报名咨询热线:
Tel:
010-62797666
QQ:
274492046
MSN:
qingcaoye@hotmail.com


返回 | 主页


 
中国 | Training Course Index | Travel Agency Index - 51EA.COM  © 2003-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