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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法历年的分值分布及命题规律及复习方法(二)

分类: 司法,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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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题规律及复习技巧
法理学
(一)命题基本规律
法理学作为司法考试中其他科目的基础理论,分值虽然不高,但却因其对各部门法的贯通和辐射作用而成为必须认真掌握的学科。

从1999年到2004年5年来法理学部分的真题来看,在2004年司法考试题型改革之前,以往每年的考查分值均在10—15分之间浮动,平均每年为12分;2004年因为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每道题的分值提升为2分,导致法理学部分的总分值出现了明显的跃升,达到20分。但就试卷一的总分150分来看,法理学部分所占比例为13.3%,仍符合往年的命题规律。从知识点的分布上看,法理学的考查重点往年一直高度集中在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大部分内容上,在2004年前5年的真题中,仅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这两部分所涉考点即占到法理学部分总分值的80%左右,可见其不容置疑的重要地位。到2004年,这一比例已降到65%,同时法的演进和法与社会这两部分的考查力度有所上升,已占到35%,成为次重点。以最近的两届司法考试即2003年及2004年的真题为例,2003年法理学部分总分值共计11分,其中“法的本体”部分占了4分,“法的运行”部分占了4分,有8分都落在了这两大部分领域;2004年法理学部分总分值共计20分,其中“法的本体”部分占了10分,独撑半壁江山;而“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三部分分别占3分、4分、3分,难分伯仲。可见,在法理学部分的考试中,“法的本体”作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础是不变的考查重点,此外对其余章节所涉考点则是在不规律地变化着,轮流登场,视当年情况而异,因此复习时要统筹兼顾,不可偏废。
从考题的设计上看,同其他部门法比较,法理学的考题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紧扣基本理论和概念出题。
由于法理学的学科特点,知识点以基本理论和概念为主,决定了其考查的方式也是理论型的。纵观1999-2004年的题目,大部分考题都是围绕基本概念来设计题干和选项的,这一点在2004年的考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2004年单选第1题,开篇即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及基本概念;单选第3题,考查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的概念区别;单选第5题,考查法律规则的分类;多选第51、52题,分别考查法治与法制、执法与守法之间的关系和区别等。在这方面往年真题中也有很多典型范例,如2003年单选第4题考法治的概念和理论,不定项选择第84题考查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职业、法律思维的相互关系;2002年单选第1题考法律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单选第2题考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2000年单选第5题,考查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的执行和法的解释4个概念的区别等等。为此特别提醒广大考生在复习时对基本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一定要记准记牢。

值得注意的是,近两年来司法考试中的应用型题目越来越多,十分引人注目。这类题目把理论考查与对事实的判断分析结合起来,不止单纯考查考生对概念的记忆,还侧重考查考生的理解与应用能力,典型的如2004年试卷一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不定项选择第82、83题;2003年试卷一单选第2题,多选第32、33题,不定项选择第82题等。同时,即使在传统的理论性考查中,所涉及知识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日渐提高。如2004年不定项选择第81题,在一道题目中综合设计了6个不同方面的观点,要求考生短时间内作出准确甄别和判断;2002年单选第1题,考查法律体系的概念,但选项涉及到了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2002年单选第4题和2004年单选第2题,考查法与道德的关系,选项同时涉及到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及中国儒家、近现代法学家的不同观点等。2004年题型改革后的司法考试,既继承了2003年的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命题风格,再次出现了具有相当数量和质量的应用型题目,又发扬了2002年理论知识考查深入化的特点,兼顾了理论型题目所涉及内容的深度和广度,这就对考生的知识面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醒我们复习中必须注意相关知识的积累。
第二,注重和其他部门法的联系。

这一特点在近三年来的司法考试真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2004年试卷一第5题,援引了《宪法》、《律师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规定;第54题考查法律层级效力,实际上是考查《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2002年试题中也多次出现了对法理学和宪法学在《立法法》基础上的联合考查,如试卷一第34题,考查了法理学中“立法”部分的知识点“法律保留事项”,涉及《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2002年试卷一第36题,考查法理学中“法律解释”知识点,涉及《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限。再如2003年试卷一第33题,从法理学角度看是考查对司法的要求和原则的理解,但更多地涉及对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官职业责任的有关知识和判断。另外,其他部门法的考查也可能涉及到法理学的知识,如2002年试卷一第41题,属于宪法学部分的题目,但选项涉及到了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民族立法权等法理学概念;2003年试卷四第八题属于行政法学部分的题目,但有关认识和论述会涉及法的三大价值、法的价值冲突原则等法理学知识。这启示我们在学习各部门法时,可联系法理学的知识去总结、归纳和分析,这样对更好地掌握法理学和各部门法都有很大帮助,在考试中可以起到融会贯通、推此知彼、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复习技巧

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法理学部分的考查都是常规性题目,知识点没有很偏的现象,重要的知识点历年重复考查率高,因此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二是对大纲中明确列项的概念和知识点务必掌握,做到眼熟能详,特别是相似的概念要注意区分,不要混淆,如法律规范和法律规则,法系、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等概念;三是对当年大纲新调整的内容要予以特别关注,这些新增的知识点考查几率往往会很高。
宪法
(一)命题基本规律

根据1999—2004年历年宪法学考题分值分布的统计情况,在2004年司法考试题型改革之前,宪法学部分以往的考查分值均在15分左右浮动,平均每年为15分;2004年因为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每道题的分值提升为2分,导致宪法学部分的总分值出现了明显的跃升,达到20分。但就试卷一的总分150分来看,宪法学部分所占比例为13.3%,基本符合往年的命题规律。比较而言,宪法学部分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虽然不高,但试题设计均紧扣法条,属于记忆考查型题目,在一分必争的司法考试中是重要的得分点。因此能否拿下这部分分数,是在试卷一的考试中争取高分的关键,做好对宪法学部分的复习也就不容忽视。

从历届真题来看,宪法条文一直是最重要的考查对象,其中较为侧重的考点主要有: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宪法修正案;另外还经常涉及对宪政基础理论和《选举法》、《立法法》有关内容的考查。国家机构部分的知识点向来是宪法学考试中重要的命题领域,由于这一部分知识点较多,条文繁琐,且细节复杂,易于设计考题,从而成为历年出题的焦点。近5年来,直接考查国家机构的分值每年平均达5分,占年均总分值的1/3,2000年更高达9分,占当年宪法学总分值的2/3强,更加彰显出其重要地位。另外,结合当年形势,对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宪法修正案的考查题目也屡屡出现。
从整体上讲,宪法学考题的设计有两个突出特点:

第一,注重细节,对记忆精确度的要求高。这个特点在对选举制度和国家机构这两个重点部分的考查上表现的更为明显。这两部分涉及的主体多、数字多,且许多地方大同小异,有的细节仅一两字之差(如“半数以上”和“过半数”),很多内容没有固定规律可循,考生记忆准确度的要求很高,稍欠把握便会举笔难下。加上在题型上,自律考2002年改革为司法考试后,宪法学内容出现了不定项选择题目,更增加了一定的答题难度。如果平时复习不注意比较、总结和归纳,仅凭零散的记忆和临场猜测,很难排除干扰选对正确项。

第二,考查知识点受时事影响较大。宪法是国家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变革的集中体现,对政治形势变化的反应十分敏感。虽然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联系时事出题的实例,但围绕时事命题的倾向在宪法学部分的考查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2004年的试题中,即两次出现了对今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刚刚通过的最新宪法修正案的考查;2000年港、澳回归后,司法考试中相应地出现了考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2004年由于首次允许香港、澳门考生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命题者更是有意识地增多了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题目,当年该部分的考查分值高达5分;1999年也强调了对当年宪法修正案和新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考查,等等。因此,对与当年重大政治时事有关的知识点,考生一定要予以特别注意。

另外,还需要留意有内在关联性的知识点在内容上的贯穿比较。如在复习四个宪法修正案时,必须要将每次分别修正的内容及其意义联系起来区别记忆。2003年试卷一第40题就是这种比较辨别型题目,罗列了前三次宪法修正案的有关条文,表述全部正确,要求考生从中选出属于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对于只重视记忆不注意比较和区分的考生来说,这类题目是最容易混淆和出错的地方。
(二)复习技巧

与2003年重视对宪法学理论部分考查的做法相比,2004年司法考试几乎全部以宪法条文为内容命题,形成了明显的反弹之势。同时,对法条的考查不再局限于一部《宪法》法典,而频频出现结合其他单行法如《选举法》(2004年试卷一第11题,2003年试卷一第44题,2002年试卷一第86题)、《立法法》(2004年试卷一第84题,2003年试卷一第3题、第23题,2002年试卷一第34题、第36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004年试卷一第9、55、56题)、《国籍法》(2002年试卷一第87题),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2003年试卷一第87题,2002年试卷一第44题)等的命题内容。另外,有时还会涉及到其他部门法的知识,如2004年试卷一第84题,考查法律法规相抵触时的处理,涉及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法官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和有关司法审查权问题;2003年试卷一第87题,考查人大代表人身权的特别保护制度,涉及现行犯等刑法学概念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内容;2002年试卷一第41题,考查宪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涉及了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民族立法权等法理学概念;第42题,考查剥夺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涉及《刑法》第54条的规定等。这就提醒我们在相关知识点的复习上要注意与对宪法学基础理论、有关宪法性法律和其他基本法律的复习相结合,以加强应对综合性题目的能力。同时,对相似的和易混淆的内容应多作比较,清楚区分,联系记忆,分别把握。如把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宪法总纲中的一般性权利规定相比较,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的自治权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相比较,把1999年和1993年的两次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内容相比较等,这样有助于更准确地记忆和掌握这些知识点。

还应提醒考生的是,由于宪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比较集中,致使重要知识点历年重复考查率较高。如2004年试卷一第11题、2002年试卷一第86题均考查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2004年试卷一第56题、2003年试卷一第41题均考查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表述,2003年试卷一第40题、2002年试卷一第39题均考查宪法修正案内容的辨别记忆,2003年试卷一第86题、1999年试卷一第81题均考查有关国家机关行为的改变和撤销权,等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特别是选举权利、政治权利等知识点更是一考再考的热点。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注意把握命题规律,吃透重点难点,立足于对重要法条的记忆,多总结,多归纳,多做题,提高在选择项中抗干扰信息的能力。
法制史
(一)命题基本规律
中国法制史于2003年第一次列人司法考试,属于新增科目。2003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查了6分,外国法制史考查了4分,合计是10分,与法理学、宪法学大体持平;2004年司法考试,在卷一总分为150分的情况下,中国法制史考查了8分,外国法制史考查了4分,合计为12分,低于法理学和宪法学分值。我们估计在今后的司法考试中,对法制史的考查,分值会保持在12分至15分这个水平。
纵观两年的法制史考试内容,可以看出法制史考查呈现出以下特点:

注重考查重点知识。法制史虽然内容繁多,而且知识点比较零散,但是它还是可以区分为重点内容和非重点内容。重点内容永远是考试的重点。2003年考查的《法经》、唐朝的《永徽疏议》、《大清民律草案》、罗马法的复兴、罗马法的渊源等,2004年考查的西周的婚姻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变化、清末的刑法修订成果、罗马法的《国法大全》、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变化等等,都在中外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者曾经发生过重大影响,都是法制史的重点内容,也是我们学习法制史必须掌握的内容,当之无愧也应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强调精确记忆。这是由法制史这门学科性质决定的。法制史是历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几乎不涉及什么法学理论,它像其他历史分支学科一样,同样注重史实,而史实是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因此不容许人们任意曲解和发挥。考生要做的工作就是在理解的基础上精确记忆,不允许出现任何差错。2003年、2004年的法制史考查明显体现了这一特点。比如2003年试卷一第36题考查会审公廨,考生必须知道它是清政府与哪些列强协议建立的;2003年试卷一第35题,考生必须记住《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颁布的时间;2003年试卷一第34题,考生必须精确记忆罗马法的各种渊源等;2004年试卷一第16题,考生必须知道各级审判衙门实行审检合署,而不是审检分立;2004年卷一第60题,考生必须准确记忆《北齐律》是12篇。对于精确记忆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只有多次重复,来回强化记忆。
(二)复习技巧

1.熟读理论教材。法制史考查的内容是法制史实,这门课程不涉及什么法学理论,更没有法条来需要我们记忆,所有的考试内容都在理论教材里面。因此,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要熟读理论教材,挖掘理论教材,在理论教材中找考点。这是与其他司法考试科目的重大区别之一。其他科目考查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在复习的时候,可以看教材,可以看法律条文,还可以借着其他的参考书来帮助理解,而在复习法制史的时候,只能自始至终以理论教材为依托。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可能会抱怨法制史内容繁多,而且杂乱无章,没有什么头绪,但是只要我们熟读教材之后,还是可以形成一定知识体系的。实际上,法制史的内容可以分为两板块:一块是(各朝代)各国不同时期的法律如何规定,另一块是(各朝代)各国不同时期司法如何运作,在复习的时候应当自觉地把有关知识点归结到相应的板块,然后再按照历史发展顺序来建立起知识体系。熟读教材是复习的基础,也是复习的第一步,我们反对在复习的时候急功近利,认为只要在复习中对教材涉及的知识点有个初步的把握就行了,无须过多的研究是根本行不通的。

2.重点内容重点复习。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我们一定要进行重点复习,以重点知识为复习核心。我们强调,今后的考试不管多么难,主要考查的必然是重点知识,掌握了重点知识,也就是掌握了考试成功的关键。

在中国法制史中,重点知识主要有:(1)西周时期: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婚姻制度;诉讼制度;(2)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法经》;商鞅变法;(3)秦汉时期:秦代的罪名与刑罚;秦代刑罚的适用原则;汉代废除肉刑;汉律的儒家化和《春秋》决狱、秋冬行刑;(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的变化和法律形式的发展;法典内容的变化;(5)唐朝时期:《唐律疏议》;十恶;六杀;六赃;封建五刑;唐律中的刑罚原则;(6)宋元时期:宋朝的《宋刑统》、刑罚的变化、财产继承制度;元代的四等人;(7)明清时期:明朝的《大明律》;清朝的《大清律例》;明清会典;明清会审;(8)清末、民国时期:清末“预备立宪”;清末主要修律;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在外国法制史中重点知识有:(1)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罗马法的渊源、分类和内容;罗马法的地位;(2)英美法系:英国法的形成和渊源;美国法的渊源;美国宪法;英美法系的特点;美国法的历史地位;(3)大陆法系:法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德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人权宣言》;日本的“和平宪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大陆法系的特点。对以上重点知识,我们应当从整体上给予把握。

3.擅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法制史是关于法制的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因此各种相关制度之间必然有某种相关的联系,这是法的发展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的体现。归纳总结知识点有纵向归纳法和横向归纳法两种方法。纵向归纳法就是把某个知识点的各个历史发展时期采取纵向归纳的方法,找出其中的必然联系。比如对于大家都熟知的中国古代法典中的《名例》篇,它最初源自于战国《法经》中的《具法》,到《魏律》时候,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并且将置于律尾改为置于律首,在《晋律》中,又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可以说进一步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而到了《北齐律》则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至此,在封建社会中,具有刑法总则内容的名例律最终形成,至清末修律为止,几乎没有什么重大的变动。此外,刑部的历史沿革、监察机关的历史沿革、死刑复奏制度的历史发展、凌迟刑和刺配刑的历史发展等,都可以进行纵向的归纳总结,找出相应的历史联系,从而准确记忆。对于横向的知识点,应当采取横向对比归纳的方法加强记忆,比如对于三法司,隋唐宋时期是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清时期是大理寺、刑部和督察院。这种横向对比,有利于区分相同和不同时期司法机关的职权及其划分。当然,纵向归纳和横向对比结合使用,效果更佳。还有一些问题并不具有必
然的历史联系,但是基于职权、性质和宗旨等原因,这些知识点往往也可以归纳在一起实施记忆。比如,对于立法问题中存在的许多第一,就可以归纳在一起来进行记忆,还比如宋朝的提点刑狱司、明朝的提刑按察司、清末的提法使司等,不但名称不相同,而且职权也大不相同,但都是相应的司法制度,因此这些知识点十分容易混淆。如果进行归纳总结则会克服记忆混乱的弊端,而且会缩短复习时间,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对知识点进行比较和分析。分析和对比是学习的基本方法,通过分析和对比可以发现事物发展变化的线索,可以发现事物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等等,从而可以发现事物的本质属性。中外法制史内容繁多,有关的法律名词也比较多,而且还很生僻,再加上各国各个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规定,同时又没有相应的法条来帮助考生加强理解和记忆,所以在很多地方考生容易产生混淆,导致记忆错误,因而更应该自觉地加强法制史知识点之间的对比和分析。在中国法制史的复习中,我们可以对中国各个朝代的法律进行对比;可以对各个朝代的司法制度进行对比;还可以对不同的司法原则进行对比;在外国法制史的复习中,可以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进行对照,还可以进一步对同一法系,比如说法国法与德国法进行对比,英国法与美国法进行对比。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5.认真研习历年试题。做历年试题,可以发现司法考试法制史命题的难易、命题的规律,考查的方式,考查的趋向。研习历年试题就是做未来的考题,这是很有道理的。
国际法

国际公法部分考试的题型为选择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由于国际公法离实际生活较远,1999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未考该部分内容。但出于保持法律知识体系完整性的考虑,此后的司法考试中恢复了该部分内容,分值比例占司法考试总分的2.5%左右。

国际公法部分考试涉及的知识点分散,覆盖面极广,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近年来,国际公法试题呈现出以下特点:从试题的形式看,题面日渐复杂,以案例形式出现的题目逐渐增多;综合性考查的题目比重加大,在一道题目中结合考查不同的知识点,难度有所增加;对单个知识点的考查深度增加,如果考生仅对该知识点有一般性的了解,往往很难得分。

国际公法同其他的部门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没有集中的法律法规可供援引,对考生来说,这部分内容体系庞杂,相对陌生,不易把握。但是,同经济法中各个小部门法相比,这部分占了10分(2004年为14分),在复习中又不可放弃。为了以相对较少的投入换取较高的得分率,考生在复习本部分时要抓住国际公法自身的特点,不要盲目背诵大量的国际法公约和法条,不要泛泛掌握每个零散的知识点,一定要在头脑中建立起国际法的学科体系,仅仅围绕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对基本内容加强记忆,对重点内容加强理解。基于这种目的,本部分在编写时特别加大了试题解析部分的比例,通过具体的分析引导考生把握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以期对考生有所助益。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部分在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占10分左右,2002年更是考了15分之多,2004年司法考试总分由原来的400分提高到600分,国际私法部分所占的分值为16分。从总体上看,该部分在司法考试中的分值比例为2.5%左右。国际私法的试题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国际私法主要涉及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冲突规范、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几个部分。

国际私法部分考查的重点非常突出,考点重复率高,可预见性强,这在整个司法考试的部门法中是比较罕见的。因此历年司法考试的真题对重点的反映比较充分,有较大的参考价值。从试题形式上看,以案例形式出现的试题逐渐增多,但是大多不复杂,考点设问明确,一般不会出现审题偏差。有些题目看似复杂,实际仍是考查基本制度。从试题难度上看,相对于其他的部门法,国际私法试题难度较低,只要考生稍微下点功夫,拿到该部分的大部分分数并不是什么难事。考生应当牢牢抓住这一得分率高的部分法。

鉴于国际私法考试的以上特点,考生在复习时对国际私法的理论部分,着重于理解,吃透冲突规范的基本概念、类型、结构以及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如识别、先决问题、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对国际私法的涉外法律适用,则着重于记忆,只要掌握了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题目即可迎刃而解。近年来,国际私法考试的一个趋势是增加了对国际私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知识点的考查比重,如《票据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考生在复习时不可忽略。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的重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和《仲裁法》中的基本原理。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部分在近年来的司法考试试卷中大约占15分左右,2004年司法考试总分由以往的400分调整为600分,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分值调整到22分。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例为4%一5%之间。国际经济法部分的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就平均状况而言,单项选择题约占5分,多项选择题约占6分,不定项选择题约占4—6分。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及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这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每年的多项选择题或不定项选择题几乎都有考查这部分内容的试题。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小,一般都以单项选择题或多项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而且考查的都是该领域最为基本的、常识性的内容,难度不大。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虽然是考核的热点,但是考核的内容也比较基本。以往的考试中,我国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内容很少,但是近两年司法考试中这一部分所占分值达到3—4分,在今后的复习中不可忽视。

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针对以上的命题特点,有的放矢地复习。国际贸易法部分的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要认真学习有关的理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贸易术语2000》是该部分的重点所在,幸而该部分重点突出,历年出题的重复率极高。所以反复演练历年考过的案例很有帮助,可以说是考生复习的捷径之一。我国的《合同法》和《海商法》都是与国际接轨的,同国际公约的规定很类似,因此只要国内法掌握得好,在分析案例或是做其他题目时尽可以套用,不必去背大量的公约。对政府对外贸易管制部分和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两部分,考生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复习。因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制度的要求修改并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因此,考生应重点针对我国近2年修订或者新颁布的涉外法律制度进行复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重点依然比较集中,国际投资法考查的可能性比较大,国际金融法至今未设一题。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税法间或涉及,都是考查最基本的知识。

鉴于国际经济法部分的命题特点,本部分在编写时将综合考查的案例基本上归在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部分来解析。由于在有的案例题中,这几个部分结合得很紧密,将其归人某一部分很难反映出这类题目的特点,所以在已考考点的统计当中,特别将这类题目单独列为一项,以便考生参考。
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是2002年司法考试新增加的内容,其前身是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内容,司法考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从而形成了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从分值而言,近年来的考试中,法律职业道德部分基本上维持在10分左右。2004年,分值变为12分,但因其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分值从每题1分变为2分,所以题目总数不但没有增加,反而是近五年采最少的一年。

2004年司法考试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较往年有较大幅度的缩减,相应地,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法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有所增强,这恰恰是从律师资格考试向司法考试转变的一个必然趋势。此外,律师执业道德部分有较大调整,除了包括《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之外,还增加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内容。

从历年考试来看,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点比较密集,是容易得分的地方。考生对本部分的复习,首先要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内容。其次,在熟练记忆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考试大纲的要求,将有关的重点理论内容加以突破,深化理解,获取高分并非难事。(待续)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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