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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模拟试卷一》(卷四)

分类: 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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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日月牌”签字笔,每购买一支该品牌签字笔即可得奖券一张.某中学一次性购买100支笔,同时获得100张奖券,该校校长刘某决定分给每位教师2张,并说如得奖归持券人。赵、钱、孙、李四位老师结伴去该商场购物,因赵某带的钱不够,钱某当场借给赵某10元钱,并戏称用赵某的奖券充抵。赵某表示其后会还钱给钱某。后中奖号码公布,赵某的奖券有一张中二等奖,奖金1000元。钱某认为赵某已答应用其奖券充抵其借的10元钱,遂向赵某索要奖券,二人发生争执。校长刘某也宣布该奖券应归学校所有。此时,赵某发现奖券已经丢失,被李某拾得,卖给王某。
请问:
(1)钱某认为其已享有该奖券的所有权,是否妥当?
(2)学校校长刘某宣布奖券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
(3)赵某未付钱某购物款项,在二者之间产生什么法律关系?为什么?
(4)如果王某不知李某的奖券是拾得的而购买,能否取得相应所有权?
(5)如果王某在购买该奖券时已知情,能否取得相应所有权?
(6)某商场有奖销售中发送奖券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何性质?

案例2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同时订立仲裁条款,约定如出现争议,由本地仲裁部门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5)在(4)的情况中,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3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那10000元存款。后因刘甜甜生活风刘建民看不过去,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案例4
江东机械厂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资不抵债该厂厂长因此决定向法院申请破产。经有关部门查明该厂以下情况:
①1该厂系省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②该厂于2月前曾无偿赠送一台价值5万元的机器给一客户。
③该厂的债权人甲公司因追索20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之中。
④该厂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工商银行一笔4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尚未偿还该贷款.
⑤该企业欠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4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000万元。
⑥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00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否合法?为什么?
(2)该厂若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民法受理?
(3)若法院受理该厂破产,该厂无偿赠送机器给一客户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该厂与甲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诉贷款之诉应作何处理?
(5)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6)对于该企业欠建设银行的14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案例5
《文艺论坛》记者玉石在该杂志发表一篇评论性文章,针对甲市新近举办的一台大型文艺晚会谈到:“有的歌手的基本功夫不到家,有的矫揉造作,华而不实,令观众大失所望。”该杂志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出席晚会的歌手王明、李娜读了文章,认为有损所有参加晚会的演员的名誉,两人共同向甲市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文艺论坛》杂志社和记者玉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得知杂志社位于B区,故将本案移送至B区人民法院。B区人民法院列王明、李娜为原告,列杂志社和玉石为被告,对本案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杂志社和玉石提出,王明、李娜起诉前曾在各区张贴所谓的“辟谣声明”,指责、谩骂《文艺论坛》和玉石所发文章不实,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反诉王明、李娜两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区人民法院受理该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认定本诉请求不成立,反诉请求成立,判决王明、李娜向杂志社和玉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若干。王明对反诉部分的判决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的本诉请求同样成立,遂就该本诉部分提起上诉。李娜没有提起上诉。
请问:
(1)假设本案诉讼双方在产生纠纷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约定将此案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事后王明、李娜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2)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3)假设一审程序中李娜撤诉,是否影响王明进行诉讼?为什么?
(4)假设本案被告人在一审程序中未提出反诉,而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二审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5)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审查的范围如何?本案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如认为不当,能否纠正?
(6)李娜未提起上诉,对她而言能否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单独执行一审判决?为什么?
(7)假设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本诉请求与反诉请求都成立,判决本诉被告向对方当事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本诉与反诉两部分的判决在执行中能否进行抵销或吞并?

案例6
巴拿马某公司所属A轮从国外某港口装1万吨烧碱来我国某港口卸货,外轮理货公司发现短卸499包,破损135包,水湿776包,损失达40万元人民币。货主某经济协作公司多次与船方交涉未获得解决。某日,得知该外轮即将驶离我港口,货主遂向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扣押该外轮。
请问: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货主能否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为什么?
(2)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7
被告人王某到其岳母家居住,原有的住房闲置,房内放有部分家具和杂物。时隔不久,王某回家时发现有人进入房内偷了东西,为防止他人人室行窃,便采取防盗措施。某年3月的一天,王某将房内一个电灯灯头上的火线接到前窗的铁条栏杆上,该栏杆共有铁条6根,五竖一横,通电后即开成电网。王在安装电网后离家时,锁了房门,用铁丝从院内把院门拴住并在院门上了锁,自信一般人不能进入院内,接触不到电网,因而既未设置任何危险标志,也没有给任何人讲过安装电网的事。该年7月初,王某的母亲想到利用王某院内的空地种菜,打算先从其房内放自来水把地浸湿,然后翻挖整畦种莱。但她手中只有王某房门上暗锁的钥匙,没有院门上明锁的钥匙,只好从后窗进人房内。王母进入房内后,打开房门,将塑料管的一端接在自来水龙头上,将另一端拉到院内空地上,打开水龙头放水,自己又从后窗出屋回家。此后,王母忘了放水之事,自来水一直流了四、五十个小时,以致院内的积水流到隔壁邻居王霞英家院内。王霞英将王某家的院门撞开,进入院内把水堵住,然后把情况告诉了王母,但没有告诉撞开院门之事。王母又从后窗进入房内,关上自来水,锁上房门,从后窗出来回家由于王母只见院门关着,以为院门外边还锁着,也就没有管院门之事。7月4日下午3时许,邻居王金明的9岁男孩王磊与其弟王舒等4人见王某的院门没有锁住,便推开院门进入院内玩耍。王磊扒在窗台上,前额碰到窗户上的铁栏杆而触电,当即身亡。案发天,经电力技术人员测定,王某家前窗上的六根铁栏杆均带有220伏电压,与照明用电的电压相同。次日,经法医对被害人王磊的尸体进行检验,确认王磊系被电击而死。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构成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为什么?

案例8
自诉人: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
法定代表人:康曼丽,院长。
被告人:赵立新,男,29岁,浙江省诸暨市人,无业,住诸暨市城关镇望云新村13幢1号301。
被告人:何文月,女,29岁,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暂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
被告人赵立新、何文月于1993年3月,15日由广州乘火车至17日到达诸暨市,何文月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住进诸暨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立新随即乘车将孪生女婴送往杭州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人院时,这对女婴体重分别为1350克和1400克,每一个都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赵立新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尔后,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医院即按照赵立新提供的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立新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在此期间何文月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3月17日至6月3日,在诸暨医院治疗。同年、7月1日,赵立新从深圳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因经济官司暂时无法脱身,双胎女婴务请再保育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出院。此后,赵立新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同年11月30日,儿童医院派人到诸暨市找两被告人未着,请其亲戚徐某代为通知赵立新、何文月到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赵立新于同年12月上旬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嗣后,新闻单位纷纷报道了孪生女婴被遗弃在医院的情况,两被告人才先后于1994年2月5日和7日到医院看望女儿,但仍无接回的行动,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10个月之久。
1994年2月24日,儿童医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控告赵立新、何文月犯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两被告人偿付孪生女婴的医药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45594.92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被告人赵立新、何文月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案例9
犯罪嫌疑人常某,男,43岁,农民,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某的养父指控常某犯有虐待罪。该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常某不仅构成盗窃罪,同时也构成了虐待罪,于是决定将两罪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此,有的同志提出异议,认为虐待罪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不应将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但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本案涉及的两个罪按规定应由检察院和法院分别管辖,但却是由同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应实行数罪并罚,因而检察院将该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一并提起公诉也是可以的。
根据上述案情,你认为哪一种观点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10
原告凌某与朋友潘某经常一起外出经商,近来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某日潘某到凌某家索款,因言语不合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厮打在十块,混乱中凌某将潘某打伤。嗣后,凌某所在乡派出所几次找到凌某要求其承担潘某医药费,凌某予以拒绝。据此,凌某所在地的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凌某作出劳动教养2年的决定,并将凌某送交劳教所执行。凌某不服,由其妻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任何答复。凌某之妻便以该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已经劳动教养6个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请问:
(1)凌某妻子应以何种身份向法院起诉?
(2)原告凌某应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立案与审理?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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