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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分类: 报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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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医学、法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本科各专业的学生,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全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者(对于个别受“记过”处分后能认真悔改、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研究同意并签署意见,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2)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重修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
  (3)无特殊情况在六年之内未修完规定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者。
  (4)全日制本科生毕业时外语考试未达到4级标准者;成人夜大学本科生毕业时外语考试未达到3级标准者。
  (5)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不论补做通过与否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于参加我校本科专业学习的外国留学生,毕业时的学位授予原则上应与我国学生同样对待,但考虑国际影响,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1)由各院系及成人教育部门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XX年度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经教务处核对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毕业生离校前召开会议(与会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对各院系及成人教育部门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批。经过表决,与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通过,即算正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复议与撤销
  对于个别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因有重大疑议或确有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要求复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复查核实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通过,可以补授学士学位。
  对于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如发现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评审规定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九条 非授予学士学位单位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由所在学校审核后,将推荐名单直接寄送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我校《受理其他院校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英语要求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证书,其他语种也要达到相应水平。
  4、发表作品。要求在学习期间在正式报刊(有刊号)或公开出版的书籍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的专业文章。
研究生的课程考试,按上述课程要求,结合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安排进行。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70分方可进入论文阶段。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重修考试不及格,不授予硕士学位;第二次重修考试仍不及格,予以退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结束时,要在本专业导师的指导下,确定论文题目,填写《硕士论文开题报告书》,由指导教师签属意见,学科学位分委员会要对其可行性进行审题讨论。此表每人一式四份,并将其中一份于第二学年结束前,送交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在理论上或实际应用上有一定的意义,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书写的一般格式:
  1.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下述几部分: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引人注目。题目应力求简短,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2)提要:论文第一面为内容提要,300—400字,应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提要须翻译成英文。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4)引言(或序言):内容为: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该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某方面的实用价值与理论意义。
  (5)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学科专业不同,论文的选题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正文字数不少于2万5千字。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准确,认真阐述自己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在本领域的意义,严格区分本人的研究成果与导师和其他人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7)参考文献:按学位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
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及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的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2.学位论文摘要是学位论文的缩影,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论文摘要应尽量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少用公式推导及外文字母。学位论文摘要以3000—4000字为宜。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规格、书写、装订要求:
  l.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规格均为A4纸,小4号字,分别装订。封面上分别注明:论文题目、作者、专业、导师、系别、完成日期。封面上导师的署名,一律以批准为本人的导师为准。如有变动,应正式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2.论文及论文摘要,要求字迹和标点符号清楚、工整、正确。凡层次不清,错别字较多,语句欠通顺,字迹潦草者,应予认真返工。
  3.学位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打印册数及上交册数、完成时间的要求:
  1.上交研究生部论文5份,论文摘要25份,同时提供相应的软盘。
  2.打印总数由院系、导师、研究生本人商定。
  3.论文及论文摘要于3月底上交研究生部后方可领取一套学位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要求: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学科的各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论文提要、导师推荐意见和申请书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2、答辩前,各学位分委员会,应聘请二位同学科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人必须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两位评阅人中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不能举行答辩,要再增聘一名评阅人,三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肯定的,可以答辩,如有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
  3、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可按专业组成,也可按研究方向组成,一般为三至五人,其中要有校外专家1至2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各院系组织。答辩委员应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不担任答辩委员,并在研究生答辩时回避。论文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可行使权力。
  4、论文答辩一般以公开方式逐个进行、逐个作出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同意,校内外有关人员可列席旁听,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或录音。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各院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老师担任。
  5、硕士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本学年5月20日以前结束。如需推迟答辩期限,事前必须报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延期答辩。
  第十七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由导师向答辩委员会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学习成绩及科学研究的主要情况。宣读学位论文的推荐书。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如需书刊资料,经答辩委员会主席批准,可携带当场翻阅查证。
  5、休会,举行答辩委员会议,对论文作出学术评语。根据论文答辩情况,采取不记名计分表决方式,每张评分表总分达70分,计一票同意研究生毕业同时授予硕士学位,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通过毕业或学位答辩。
  6、填写答辩论文决议书。由答辩委员会集体讨论,写出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可先参加工作,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八条 报送审批材料
  论文答辩结束以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好答辩后的全部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凡以下材料不齐全的研究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拒绝讨论审批硕士学位事宜,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报送材料包括:
  (一)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1份)
  (二)研究生学籍表(2份)
  (三)研究生毕业登记表(2份).
  (四)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五)研究生毕业论文学术评议书(2份)
  (六)研究生毕业论文决议书(1份)
  (七)研究生毕业登记卡片(1份)
  (八)毕业研究生情况登记表(1份)
  (九)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表(1份)。
  (十)答辩记录(1份)
  (十一)评分表(3份)
  (十二)2寸近照(2张)
  第十九条 如果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相当博士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由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按有关规定受理博士学位的申请。
         第四章 博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二十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条件:
  我校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修完本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科学研究取得一定成果,并在学习期间独立发表3篇学术论文(其中在核心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写出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同意推荐,均可以向本学科所在院系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的研究生可向本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博士学位,并提交相关申请学位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和要求:
  博士研究生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第二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在通过上述考试科目后,还须参加撰写博士论文资格综合考试。学科综合考试由院系组织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三至五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实施。考试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须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成果。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概念清楚、立意正确、阐述透彻、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理通顺、图表清晰、论据或数据可靠,字数不少于8万字。
  博士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撰写的具体要求和一般格式与硕士学位论文相同。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申请博士学位程序:
  1、申请者向导师提交博士学位论文,导师审阅后写出详细审阅意见,予以推荐。
  2、由学校聘请至少5名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其中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评阅人中如有1人不同意答辩,则需另聘1位资深同行论文评阅人进行评阅,评阅人中有2人或2人以上不同意答辩,则论文答辩不能进行,本次申请无效。
  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位论文答辩秘书送交专家评阅。
  3、答辩秘书综合同行专家评审意见,起草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综述。
  4、本学科提出由7人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建议名单(其中至少包括三位外单位的专家),报研究生部审批,并确定5至7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本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者的导师不能担任该申请者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并在研究生答辩时回避。
  5、举行论文答辩。答辩程序为:
  (1)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持答辩会各项议程。
  (2)有关人员简要介绍博士研究生的学习情况及科学研究的主要情况。
  (3)博士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半小时)。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答辩会参加人员提问,博士研究生答辩。
  (5)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评论论文的水平及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如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同意,则论文答辩通过。如论文答辩未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同意,可作出在两年之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必须有详细的记录,记录人员和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无误后签名,有条件的应尽量录音和照像存档。
  博士论文答辩必须公开举行并将答辩的时间、地点于答辩前报研究生部备案。
  (6)答辩委员会讨论并通过对论文和论文答辩情况的评语。
  (7)答辩委员会主席签署《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全体答辩委员在决议书上签字。
  (8)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和决议书。
  (9)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6、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及时整理好答辩的全部材料,并交研究生部。
  7、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同意,即可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8、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之日起,三个月争议期内无异议者,即可获得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三年。因病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应在第六学期结束前三个月提交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报告,经导师和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生效。延长期间的培养费及生活费用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申请延长期限至多为三年。在规定的延长期内未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撰写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生,作肄业处理。博士学位论文第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研究生,作结业处理。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三年,如有要求提前毕业者,须报研究生部和主管校长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博士学位和参加论文答辩。
  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
  2、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未按规定发表论文;
  3、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过补考后仍不合格;
  4、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学位课考试成绩不合格;
  5、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
  6、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不予推荐。
  申请人如对上述处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席二至三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的主席,一般应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名单。
  (二)确定、审查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三)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六)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七)听取和审查各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批增列导师名单。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分委员会逐个审核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材料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对象,凡是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力量重新审核,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标准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分委员会
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各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以本学科具有副教授、教授等职称的专家、教师担任委员。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
  分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本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
  (二)审查研究生的开题报告,对其可行性进行研究,写出具体意见。
  (三)审查通过本学科专业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四)审查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五)审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提出授予学位的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六)对研究生的学位表格中的有关事项,讨论后负责签署意见。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或建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通过的结果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为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来源:清华在线    最后更新:2006-10-12   上一条 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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